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纪委监委将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今年纪律教育的“第一课”,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深刻认识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将学习成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图为该区纪委监委机关第五党支部组织学习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牛光卫 摄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强化纪律执行有何重要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怎样履行好职责,切实维护党规党纪? 曾茝:“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认真,要害是从严。 以强化纪律执行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实。 以强化纪律执行遏制党内消极腐败现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再到“取得压倒性胜利”,直到如今的“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不敢腐”的震慑充分彰显,“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自觉显著增强,党风政风持续改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干事创业氛围更加浓厚,这些都离不开严格精准执纪的保障作用。 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新时代以来,我们通过强化纪律执行,严查“蝇贪蚁腐”,有效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不断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新征程上,我们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站稳人民立场,切实维护人民利益,一定能凝聚起迈向伟大复兴的蓬勃力量,团结带领亿万人民创造新的辉煌。 洪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自我革命有着重大意义。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及有关主体要持续以高质量履职推动党内各项法规制度落细落实,保障党的纪律和规矩不折不扣执行。 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筑牢纪律防线。党组织承载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议的执行任务。党章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贯彻落实这些要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定期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严格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及时发现、严肃处理。 纪律检查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党的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独特重要职责。党章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检查机关要对党组织和党员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使党的纪律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对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纪律建设抓得不严,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 有关主体要积极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了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应始终将强化党性修养、严守党规党纪作为终身课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广大党员要增强党性观念,以党规党纪为标尺,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于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要敢于抵制和斗争。党的各级部门也要肩负起确保纪律执行的责任,在执行纪律处分条例的同时,对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也要一体执行,比如,组织人事部门还要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对于选人用人方面的纪律要求。 知纪明纪是遵规守纪的前提,如何加强纪律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张雪贫: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让遵规守纪的防线牢起来。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透过业务看政治,从政治视角审视业务问题,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等问题,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到实处,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二是纪律教育要全覆盖、长效化,让遵规守纪的意识强起来。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线,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通过书记讲廉政党课、集中学习、撰写自查自纠材料、推动落实整改、常态化开办审理小课堂等丰富形式,实现纪律教育全员参与,推动纪律规矩入脑入心。 三是紧盯关键人群、重要节点,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抓紧“关键少数”,做实对“一把手”政治监督,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年轻干部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紧盯“重要节点”,在新入职、新提任、节假日等节点做好廉政提醒,时刻督促绷紧纪律之弦。 四是正面引导、反面警示相结合,让遵规守纪的风气浓起来。比如,我们通过“廉洁文化走廊”“文明讲堂”等形式载体,充分发掘本土廉洁文化基因,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从身边的榜样和先进典型中不断汲取精神养分,固本培元;根据不同岗位、不同领域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 曾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党员干部是明知故犯,知纪违纪,但也有人浑浑噩噩,对纪律要求茫然不知。 要常态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要把学习贯彻党章摆在首位,进一步增强党的意识、党章意识、党员意识,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切实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各项工作中。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纪律教育,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知道违反党的纪律会产生的后果,不断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 要持续强化案件查办。“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成效,一条基本的经验就是坚决查办案件。反腐的利剑不仅可以斩落腐败分子,更可以让那些面对党纪国法心存侥幸、伺机而动的人心生敬畏。要不断增强惩治力度,高悬惩戒之剑,强化纪律的刚性约束,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 要有针对性进行警示教育。“前车之覆,后车之鉴。”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把最本质的问题、最核心的原因、最突出的危害、最值得警示的教训讲清楚。根据案发的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精准滴灌、靶向发力,让教育对象同频共振、入脑入心。 纪律处分条例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了哪些完善?怎样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张雪贫:此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比如,在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第十九条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明确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五条、第十九条内容前后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注重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比如,第十七条进一步充实完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运用规则,增写了退赔违纪所得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六条完善了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明确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党纪处分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衔接、贯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洪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贯彻落实全会要求,结合实践经验,我理解有以下几点需要重点把握。 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是严格纪律执行的必要前提。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只有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才能确保纪律执行的正确方向。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既要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常理常情,使处理结果既符合党纪国法,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 做实思想政治工作,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严格纪律执行的重要方式。在纪律执行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要通过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等活动,提高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确保纪律执行效果的关键环节。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运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加强对下指导,主动防范自由裁量权大、纪法适用不平衡等情况。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确保纪律执行不走偏、不变通、不打折扣。 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是严格纪律执行的有力举措。要结合三次全会精神要求,制定具体化的操作办法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序,一体推进“预警提醒、澄清查诬、精准问责、容错纠错、回访教育”等工作向监督执纪全链条、各环节拓展,为干部澄清是非、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作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是什么,怎样落实权限从严、程序从严的要求?处分决定作出后如何宣布和确保执行到位? 曾茝: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权限从严、程序从严。党章、纪委工作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纪律处分工作的程序,《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对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特殊情形,党中央、各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处分批准权限进行了细化,这些都为作出纪律处分提供了遵循和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对于各级纪委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党支部讨论时,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决议,被审查人在决议上签写意见。 特殊程序是指存在案情涉密、敏感的,违纪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违纪党员系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等情形,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县级以上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其审查的党员党纪处分,须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组织审批的,应在报批前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书面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同时,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决定不服,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张雪贫: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以及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重执行工作的“时效性”。纪律处分条例对处分决定执行时限有明确要求,如果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一并宣布,如果只给予政务处分的,实践中我们参照党纪处分在一个月内宣布。对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涉案财物处置等均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注重执行工作的“全面性”。除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外,根据受处分人的身份情况,送达主管单位或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以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的形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宣布、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工作。 注重执行工作的“延伸性”。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环节,做好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在宣布环节,做好警示教育“后半篇文章”,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以“通篇文章”理念,通过针对重点人开展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为进一步抓好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工作,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了《省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程(试行)》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供各级参照执行。首先,从责任上规范,健全体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其次,从内容上规范,严格标准、细化操作,明确了宣布、送达、执行、执行情况回报等环节相关工作,做到有规可循、标准统一。最后,从监督上规范,督促整改、检查通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和省纪委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落实到位。(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