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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党务工作实践中,党委、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党小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等名词经常遇到,而这些名词的内涵外延、目标要求、联系区别等散落在不同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中,有着不同的产生背景、发展历程。对此,小编结合十九大党章,做简单梳理,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弄清楚这些概念前,首先必须搞清楚党的组织体系。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将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组织自上而下分为三个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中央组织,是指党的中央一级的组织,是党的首脑机关,领导全党的工作。具体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
党的地方组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区域设置的各级党的组织,是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以及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党在社会基层单位(包括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成立的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建制分为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当然,基层委员会还可以批准设立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员人数较少(一般少于7人)的党支部可以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三类基层党组织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层级隶属来体现,基层党委下设总支,总支下设支部。当然,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设二级基层党委,基层党委下面也可以直接设支部。
党组织建制如何确定,即基层单位设立党委、总支还是支部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成立基层党委;超过50名、不足100名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超过3名、不足50名的成立党支部。人数是原则性规定,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突破上述党员人数限制。
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十九大党章对每届任期进行了修订。之前,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为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或三年。十九大党章统一修改为三年至五年。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党支部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十九大党章专门增加一条,在已经具体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的前提下,又进一步提出了党支部在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了党支部的具体职责。
党章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全党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更能看到党支部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功能。党支部既要管好党员,又要加强政治引领,提升组织力是党支部工作重点。
当然,镇村、国企、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等不同领域基层党组织发挥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这在党章第三十三条有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在何领域,发挥何种具体作用,党支部都是教育管理党员的最基本单位。
党员生活在党支部中,也可以说,离开了支部,也就离开了党。这也是我们党历来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党内组织生活的主要原因。
因为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因素,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内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比较困难,可以将支部党员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决策权利。党小组根据党员数量、党员分布等情况来决定,尽量同行政、生产组织相一致,便于党小组作用发挥。党小组的人数不少于3人。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党员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的,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长由所在小组的党员推选产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支委会指定。任期一般与党支部委员会任期相同,可在改选支部委员会的同时推选党小组长。
临时党支部是党支部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党支部。多依托临时单位机构、短期培训班等而设立,本质上属于党支部而不是党小组。
因具有短期性的特点,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或工委,是一级党组织的委员会的派出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如街道工委、开发园区工委、机关工委、教育工委、两新工委等。
党工委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机关党的工作,教育工委主要负责教育系统党的工作。与党委相比较,从形式上看最直观的不同是,党工委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其领导班子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六、党组: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产生有其独特背景。第一次国共合作背景下,中共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在国民党中成立党团,“在各方面加紧党的影响,而实行党的政策于非党的群众中”。中共七大将“党团”名称改为“党组”,此后党组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具体发展历程不再具体赘述。
回顾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党的发展壮大实际上是沿着两条线进行的。一条线是党的自身组织建设,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这条线是主线,也是最基本方面。另一方面是党在非党组织中的发展过程,这些非党组织包括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等。
我们党通过在上述非党组织中设立党组这个媒介,从而实现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是我们党结合党情国情创造的党组制度,它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
2015年6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施行,系统规定了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等内容。从此,党组工作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的新阶段。
党组是实现党对非党组织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保证。有很多同志不解,非党组织等单位有基层党组织,设立党组是否多此一举?答案是否定的。
通俗地解释,以行政机关为例,一方面行政机关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另一方面,根据党章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主要任务职责是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党组制度就很好地把行政工作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加强党的领导目的。为了加强党的领导,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十九大党章中,在党组任务上新增加了“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内容,更加强调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发挥。同时,也新赋予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职权。再者,与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关系由“指导”改为“领导”。这样的改动,强化了党组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党组权责一致、充分履职。
党委和党组直观上,区别主要有三点:(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书记、副书记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3)党委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
有一类相对特殊的党委(党组),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党章第九章党组部分第五十条规定,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根据《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七章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部分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的目的是加强对某个行业、某个系统的自上而下集中统一领导。比如,公安部党委、国家安全部党委、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国资委党委、外交部党委。其设立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党组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党组性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又以党委形态存在,直接承担党组织的具体职责。
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十九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职责和任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主要任务中,在“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前,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内容。可以说,职责更聚焦、任务更明确,担子也重了,压力更大了。
与党的组织对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分为中央纪委、地方纪委、基层纪委三个层级,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其中,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关于党委与纪委的关系、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的关系,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简称纪工委,是上级纪委为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的派出代表机关,如街道纪工委、开发园区纪工委、机关纪工委、两新纪工委等。
基层纪委与纪工委,都受同级党委(党工委)和上级(派出它的)纪委双重领导。主要区别是:基层纪委是一级纪检机关,纪工委是派出机关;前者一般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组织任命。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纪工委与纪检组的区别主要在派出和派驻的不同。概括而言,前者受本级党工委和派出它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前者的独立性更强、监督执纪问责权利更大,这从两者具体工作流程、工作权限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派驻纪检组更多被视为纪检机关自身的组成部分。基层纪检工作实践中还会遇到派驻纪检组与机关纪工委关系问题。两者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但监督侧重点不同。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派驻纪检组重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中央国家纪工委负责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以上,仅仅是提纲挈领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探讨和研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